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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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再审中止执行虽仅考察1次,但其位于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交叉地带,是程序衔接与利益平衡的关键节点。
命题人考它,核心在于检验考生对《刑诉法》第257条“再审期间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精准理解。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
启动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作出;
-
文书形式:必须是“决定”而非“裁定”,这是基于其属于程序性、暂时性处置的性质;
-
适用时点:必须在再审程序启动后,判决尚未作出前;
-
裁量性质:法条用“可以”而非“应当”,表明是法院的裁量权,需结合是否可能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等情形判断。
该考点虽小,却串联了再审启动、执行变更、文书适用三大程序要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1年考察一次,尚无明显的逐年演变轨迹。
但仅这一次命题,就展现了命题的典型套路:从程序顺序切入,考查再审启动与中止执行的先后关系;聚焦时点效力,明确“决定”的效力范围;设置条件认定陷阱,混淆“可以”与“应当”的裁量标准。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裁定中止”)、漏掉前提(如忽略“根据申诉人申请”这一条件)、时序错位(如将中止执行置于再审决定前)。
一次命题即覆盖了该考点的主要争议点,难度集中在对法条细节和程序逻辑的精确记忆。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再审启动后,法院可决定;文书是‘决定’,‘可以’非‘应当’。
** 判断模型:
- 先看程序:再审是否已由法院决定启动?2. 再看主体:是否由法院作出?3. 三看文书:是否是“决定”书?4. 四看条件:是否存在不中止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形(裁量依据)?四步全符合,方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