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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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再审不加刑例外(《刑诉解释》第469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核心例外规则,其本质在于平衡纠错与人权保障。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精准体现了刑诉法“禁止双重危险”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两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新事实、新证据”与“原审认定事实、证据”的质变。

若再审启动后,检察院或自诉人基于新事实、新证据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导致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发生实质性变化,则不受再审不加刑原则限制。

这要求考生必须精准识别“新事实、新证据”的独立性与实质性,而非原审事实的简单补充或重复评价。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6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复杂性。

该题从“程序顺序”(申诉启动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后果差异)、“例外规则”(469条的具体适用条件)、“时点效力”(新事实、新证据何时发现并用于指控)三个角度综合切入。

陷阱设计上,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一律不得加重”)进行误导、“例外伪装”(将原审事实的重新评价伪装成新事实)以及“时序错位”(混淆新证据发现于再审前还是再审后)。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重陷阱,说明此考点虽考察次数少,但命题深度和综合性强,是区分考生对再审程序理解精细度的关键。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启动,二看来源,三看实质。

  1. 判断启动主体:申诉启动的再审,原则不加刑;抗诉启动的,检察院可加刑。

  2. 判断加刑依据来源:是否为“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且该事实证据在“原审判决生效后”才被发现或提出。

  3. 判断实质变化:新事实、新证据是否导致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发生根本性改变。

三者同时满足,方可突破“再审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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