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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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交叉管辖处理是刑诉管辖制度中的关键衔接点,其核心地位在于解决不同侦查机关(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犯罪时,如何启动程序、避免推诿或重复侦查。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直接检验考生对《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5条及《六机关规定》中关于“主罪管辖原则”和“并案处理条件”的理解深度。
核心判断标准是“主罪管辖原则”:当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关联犯罪,由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侦查,必要时可并案。
关键在于准确判断“主罪”(通常指法定刑较重或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的管辖权归属,以及“发现”的时点(是立案前还是侦查中),这决定了是“直接并案”还是“移送主管机关”。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集中于“时点效力”(发现新罪是在立案侦查阶段)、“条件认定”(是否符合并案条件)和“主体资格”(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
陷阱方式为“漏掉前提”(未考虑主罪是否为检察院管辖的刑讯逼供罪)和“主体错配”(误将抢劫罪交由检察院管辖)。
该题难度较高,80%考生栽在未能准确适用“主罪管辖原则”,误以为发现新罪就应并案或一律移送。
此后虽未再考,但因其程序衔接的关键性,仍具潜在考察价值。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罪,二看时点,三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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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关联犯罪中的“主罪”(比较罪名、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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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现新罪的时点(立案前/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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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主罪属检察院管辖(如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院可并案侦查;主罪属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应移送,但必要时可协商并案。
核心法条:《刑诉法》第19条、第25条及《六机关规定》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