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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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诉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与第242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交叉地带,是侦查期限制度与诉讼效率原则的“压力测试点”。
命题人之所以设置此考点,意在考察考生对“同一犯罪事实”这一核心概念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并非程序次数(二次退补),而是实体事实的同一性:若新罪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链条(如基于同一行为或同一目的),则仍属“补充侦查”范畴,侦查羁押期限不重新计算;若新罪系独立、不同的事实,则应按新案处理,重新计算期限。
这实质上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侦查阶段的投射。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3年考察过一次,但单次命题已展现出典型套路。
从角度切入看,命题人同时考察了“程序顺序”(二次退补后应如何处理)、“例外规则”(何种情况下不重新计算期限)和“主体资格”(由谁决定)三个维度。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重新计算”)、“时序错位”(混淆发现新罪与处理决定的先后逻辑)和“主体错配”(将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权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混淆)。
这表明,即便是低频考点,命题人也会在单题中实现多维度、复合陷阱的深度考查。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事实,二看程序。
核心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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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实体:新罪与旧罪是否为“同一犯罪事实”?是→属补充侦查,原期限继续计算;否→属发现新罪,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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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程序:发现新罪后,应依法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上按新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