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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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二审审理程序”是刑诉中连接一审终局与特殊救济(如死刑复核)的关键枢纽,其核心地位在于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两大价值。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如2015年),旨在检验考生对《刑诉法》第234条“应当开庭”与“可以不开庭”情形的精准区分能力。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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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如死刑、抗诉案“应当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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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是否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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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主体(检察院抗诉与否)。
其中,“未抗诉”的死刑案是否开庭,需严格依据“上诉理由”判断,这是程序刚性(保障被告人权利)与弹性(司法资源优化)的冲突点,也是命题人设置陷阱的核心区域。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5年唯一一次考察看,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例外规则”“时点效力”三大维度,陷阱设计高度精细化。
真题(2015年不定项)以“死刑案未抗诉”为切入点,通过“绝对化表述”(如直接断言“可不开庭”)和“漏掉前提”(忽略“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无异议”这一法定例外条件)制造混淆。
难度体现在将《刑诉法》第234条的“应当”与“可以”条款与具体案件情境(死刑、抗诉、上诉理由)嵌套考察,要求考生在“时序错位”的干扰下,精准识别程序启动的法定要件。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死抗必开庭(死刑、抗诉案),二查上诉理由清(事实证据异议否),三辨“可以”有条件(《刑诉法》第234条第三项)。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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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性:是否死刑/抗诉案?是则“应当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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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析由:非死刑且未抗诉时,审查“上诉理由”——若对事实、证据有异议,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则“应当开庭”;反之“可以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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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例外:符合“可以不开庭”情形时,仍需确认是否符合“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等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