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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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及《刑诉解释》第297条,是审判阶段程序衔接的关键节点,核心地位在于区分‘审判中’与‘宣判前’的时点效力。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其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发现漏罪、新罪时的权责划分,极易混淆。

核心判断标准是:

  1. 时点标准:一审判决宣告前发现新罪,法院可并案审理;

  2. 罪名标准:若新罪为公诉案件(如受贿罪),必须由检察院补充起诉;若为自诉案件(如诈骗罪转为公诉),则程序不同;

  3. 主体标准:法院仅有‘建议补充起诉’权,无主动追诉权,否则违反控审分离原则。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2023年仅考1次,但命题角度密集:

  1. 概念混淆:将‘补充侦查’与‘补充起诉’混用(受贿罪需补充起诉);

  2. 时点效力:强调‘一审宣判前’为节点,宣判后则需另案处理;

  3. 主体资格:陷阱设为法院直接判决新罪(实为检察院补充起诉)。

陷阱方式上,漏掉前提(未声明‘公诉案件’)、权责倒置(法院替代检察院起诉)、主体错配(自诉与公诉程序错用)三者叠加,难度中等偏上,重在程序细节甄别。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一审新罪看时点,宣判之前是关键;公诉必须检方诉,法院无权主动判;自诉公诉要分清,漏罪新罪不同路。

** 判断模型:

  1. 是否在一审宣判前?→否,则另案起诉;

  2. 新罪性质?→公诉罪需检察院补充起诉;自诉罪可并案或另诉;

  3. 法院角色?→仅能建议补充起诉,不可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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