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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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诉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的交叉地带,核心地位在于检验对‘审判权’与‘公诉权’界限的精准把握。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极易混淆‘法院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犯罪’的职能分工。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刑诉法》第243条及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但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若该事实与起诉事实具有‘同一性’(如发现新的犯罪情节、数额、手段),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若属于‘新的犯罪’(即不同一),则必须退回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起诉。
法院绝不能直接审理并判决新罪,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侵犯了检察院的专属公诉权。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唯一一次(2016年)的考察数据,命题角度已覆盖‘概念混淆’(将‘新事实’与‘新证据’或‘新罪名’混淆)、‘权利边界’(法院能否直接审理新罪)和‘时点效力’(一审中发现与二审、再审发现的程序区别)。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权责倒置’(将本属检察院的补充起诉权赋予法院)和‘时序错位’(将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套用到一审中)。
虽仅考一次,但已呈现出多角度、复合陷阱的命题特征,难度中等偏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审遇‘新事’,先问‘同不同’。
‘同一’可建议(补充/变更起诉),‘不同’必退回(检察院)。
法院不越权,公诉权专属。
核心判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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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是否为‘新的事实’(非起诉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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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该事实与起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基于自然事实或法律评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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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结论选择程序:同一→建议补/变;不同→退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