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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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既是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并列的‘基础罪名’,又是检验‘公共安全’这一抽象法益能否被‘具体危险’所证成的‘试金石’。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正是为了测试考生能否精准把握‘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一‘具体危险’的判断标准,而非仅仅停留在‘破坏行为’或‘财物毁坏’的表象。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时’的‘客观危险状态’判断,而非‘结果’或‘主观意图’的优先考量。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8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命题套路已呈现清晰的‘复合型’特征。

该题从‘概念混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切入,核心陷阱是‘漏掉前提’——即考生容易忽略‘足以倾覆’这一危险状态的独立判断,而直接以‘毁坏财物’的结果或‘补胎牟利’的动机定性。

题目通过‘高速撒钉子’这一日常化场景,设置‘时序错位’(行为与危险判断的分离)和‘主体错配’(行为人目的与罪名构成要件的偏离)的干扰,难度在于将抽象的危险判断置于具体情境中。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

  1. 对象识别:是否为轨道、桥梁、公路等‘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

  2. 行为定性:破坏行为是否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客观危险判断,不依赖结果)。

  3. 罪名辨析:若不符合‘足以’标准,可能降格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治安违法行为。

  4. 排除干扰:无视行为人主观目的(如牟利),仅关注行为时的客观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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