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例外伪装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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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渎职罪罪名区分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处于职务犯罪的核心交叉地带,是检验考生对‘行为性质’与‘主体身份’双重判断能力的标尺。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完美融合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特别法条的关系。

核心判断标准绝非简单的‘警察=徇私枉法’,而在于:

  1. 行为发生的‘诉讼阶段’(是否在刑事司法流程中);

  2. 行为直接侵害的‘法益’(是妨害司法公正,还是破坏一般行政管理秩序);

  3. 是否具备‘徇私、徇情’的动机要件。

例如,刑警在立案前放纵犯罪,可能触犯滥用职权而非徇私枉法。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一次考察(2017年)的数据分析,命题角度呈现‘复合型’特征:一道题同时考察了‘例外规则’(非司法人员也可能构成徇私枉法帮助犯)、‘条件认定’(是否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和‘主体资格’(验船师属行政执法人员)。

陷阱设计精巧,采用‘例外伪装’(用警察身份诱导考生忽略行为阶段)、‘漏掉前提’(忽视徇私枉法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和‘偷换概念’(将行政执法故意混淆为司法舞弊)。

单次考察即展现了高综合性与迷惑性。

万能解题模型

三步判断法:一‘定阶段’:行为是否发生在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中?是则优先考虑徇私枉法类。

二‘看主体’: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司法或执法职责?注意行政执法人员(如渔政)在非司法环节的滥用,一般定滥用职权。

三‘查动机’:是否有徇私情、私利的明确表现?此为徇私枉法的必要主观要件,滥用职权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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