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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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交叉地带,核心在于处理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的罪数关系。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涉及两个核心刑法理论:一是“罪数论”中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的区分标准;二是“身份犯”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判断。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意味着,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受贿且徇私枉法,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

这是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法定化,是命题的绝对焦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趋势。

真题并未直接询问罪数,而是从【概念混淆】(“关系密切”的界定)、【条件认定】(威胁行为的定性)和【主体资格】切入,为后续判断罪数关系铺设前提。

陷阱方式上,通过【漏掉前提】(忽略行为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时序错位】(收受贿赂与枉法行为的先后顺序是否影响定性)、【主体错配】(非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并教唆枉法如何定性)来增加难度。

一次考察即融合多个知识点,说明该考点被用作综合检验考生对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及竞合关系的理解深度。

万能解题模型

“身份—行为—竞合”三步法:

  1. 定身份:是否为司法工作人员?2. 析行为:是否分别符合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3. 断竞合:若身份与两行为均符合,直接适用《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处;若主体非司法工作人员(如普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滥用职权),或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受贿与枉法行为无牵连关系,则可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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