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条件认定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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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是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与普通犯罪的关键阀门。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防止本罪沦为‘口袋罪’,要求危险方法在‘性质’与‘程度’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

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的危险属性’与‘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现实、紧迫威胁’,而非仅看行为方式或主观恶性。2016年真题中,20厘米火堆因不具备‘瞬间扩大、难以控制’的物理特性,危险程度与放火不相当,故不构成本罪,精准体现了‘相当性’的限缩功能。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6年考察1次,数据样本单一,但已呈现清晰的命题雏形。

命题角度聚焦于‘条件认定’,即具体行为是否满足‘相当性’这一实质要件。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凡是用危险方法…都构成’)、‘漏掉前提’(忽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核心前提)和‘主体错配’(将针对特定人的危险行为误判为危害公共安全)。

该题难度中等,重在考查对‘相当性’这一抽象标准的具象化理解和适用能力。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方法,二看对象,三看程度。

  1. 方法相当性:行为本身的危险属性是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物理特性、扩散性、不可控性)。

  2. 对象公共性:是否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而非特定个人。

  3. 危险程度:是否造成或足以造成与放火、爆炸同等‘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

三者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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