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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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是理解刑法'行为犯'与'结果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分野的关键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能否精准把握'公共危险性'这一本质特征,而非仅凭结果定罪。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即'公共危险性'),这是区分其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的根本标尺。

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只要求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律所不容许的公共危险。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该考点在2012年集中考察一次,但命题角度和陷阱设置已呈现复合化特征。

从真题看,命题人从'概念混淆'(如混淆'横冲直撞'与'高速行驶'的行为性质)、'例外规则'(如特定主体、特定情境下的罪数认定)、'条件认定'(如公共危险性的具体判断)三个角度切入。

陷阱则综合运用'漏掉前提'(忽略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威胁)、'偷换概念'(将主观过失或具体结果偷换为行为危险性)、'主体错配'(将个人恩怨引发的行为错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重难点,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对象(是否不特定或多数人),二看行为(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类型化的、法律推定的公共危险性),三看结果(结果是否影响定罪,危安罪多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判断模型:

  1. 行为是否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本质);

  2. 侵害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多数性(对象);

  3. 主观上对公共危险至少持放任态度(罪过)。

三者满足,则倾向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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