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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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抽逃出资罪是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核心罪名之一,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命题人之所以考察它,是因为其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刑法边界,是检验考生对‘出资’与‘借款’、‘合法使用’与‘非法抽逃’等关键概念区分能力的试金石。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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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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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或‘转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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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且未履行合法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或不符合法定的减资、利润分配等情形。
其本质是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和债权人信赖利益。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命题角度集中于‘概念混淆’(如将合法的关联交易借款与抽逃出资混淆)、‘例外规则’(如符合商业惯例的借款不构罪)和‘条件认定’(如抽逃行为的时间点、主体资格)。
陷阱方式上,设置了‘漏掉前提’(忽略公司已成立且出资已到位)、‘时序错位’(混淆出资缴纳与后续资金流转)和‘主体错配’(非股东、非发起人实施类似行为)。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年度演变趋势,但已展现出将经济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考察的典型风格。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股东/发起人),二看时间(成立后),三看行为(抽回/转出资本),四看实质(是否损害资本充实)。
关键判断:合法的公司间借贷、经过合法程序的减资或利润分配,不构成本罪;但以借款为名、无真实交易背景、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