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2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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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核心是厘清《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2款的性质。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打击了考生对‘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根本性混淆。
第2款‘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典型的注意规定,其意义在于提示司法者: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提供窝藏、包庇,其行为本质已超出单纯的事后帮助,而转化为对上游犯罪的共同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故应直接依据总则共同犯罪理论(第25条)认定共犯,而非本款创设了新规则。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事前共同犯罪故意(通谋)与事后帮助行为的整体性评价。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唯一一次(2017年)的考察数据,命题角度集中于‘概念混淆’(将注意规定误认为法律拟制)、‘例外规则’(理解‘以共犯论处’是原则的适用而非例外)和‘条件认定’(对‘事前通谋’要件的把握)。
陷阱方式上,真题通过‘漏掉前提’(忽视通谋是成立共犯的前提)、‘时序错位’(混淆事前与事中的犯意联络)和‘偷换概念’(用‘事前通谋’这一表述偷换‘共同犯罪故意’的本质)来设置障碍。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难度演变轨迹,但首次出题即融合了多个核心陷阱。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条款性质(注意规定非拟制),二查通谋时点(须在犯罪前或犯罪中),三定行为整体(事后帮助是共犯行为的一部分)。
判断模型: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有共同犯罪故意(通谋),则其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为第310条第1款之罪,而应整体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犯)。
核心是‘事前共同故意+事后帮助行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