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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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法总论犯罪形态章节,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核心枢纽。

命题人之所以考察,是因为其直接关联到《刑法》第24条“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质判断。

核心在于判断“有效性”是否成立,即行为人是否通过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切断了先前犯罪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这要求考生必须精准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自然事件)是否足以阻断前行为对结果的归责。

若阻断,则可能成立中止;若未阻断,则可能成立既遂或未遂。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该考点仅在2014年考察过一次,但命题角度集中且典型。

该题从“例外规则”(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切入,设置了“时序错位”(投毒行为在先,车祸介入在后)和“主体错配”(死亡结果由第三人行为直接造成)的复合陷阱。

难度较高,要求考生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或“客观归责论”进行二阶判断,分析投毒者的中止行为(若有)是否“自动且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

  1. 定行为:锁定行为人试图中止的“先前犯罪行为”。

  2. 查中止行为:判断是否有“自动”放弃或防止结果的行为。

  3. 断因果关系: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分析最终危害结果是否仍可“客观归责”于先前行为。

若介入因素异常、独立且支配了结果发生,则因果关系中断,先前行为可能止于未遂或中止;反之,则可能归责于前行为,成立既遂。

  1. 结合主观:判断行为人是否“自动”以及是否“真诚努力”防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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