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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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三国法知识体系中处于‘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交叉地带,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其能精准测试考生对‘管辖权确立’与‘法律适用’两个独立法律逻辑的区分能力。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管辖权的确立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侵权‘特殊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如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而法律适用则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立的‘侵权行为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规范顺序。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法院能否管’(管辖权)与‘法院用什么法管’(法律适用)这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的数据分析,其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综合性。
该年真题从‘程序顺序’角度切入,将‘管辖权的确定’(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实体问题)的顺序进行混淆,属于典型的‘时序错位’陷阱。
同时,题目通过‘飞机在乙国失事’这一事实,将‘侵权行为地’(乙国)与‘被告住所地’(可能在中国)等连接点进行‘主体错配’,要求考生从多个特殊连接点中准确识别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单次考察即融合了概念、顺序和连接点识别三大难点,说明其命题起点高,注重综合应用能力。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遵循‘先管后法,两步审查’模型。
第一步‘定管辖’:审查是否满足我国法院行使涉外侵权管辖权的任一连接点(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
第二步‘选准据法’:按顺序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4条——1.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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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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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如中国法不认为侵权)按中国法。
严格区分这两个问题,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