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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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基石,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第3条)。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其适用存在严格的法定边界,极易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混淆。
核心判断标准是“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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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领域(如合同领域普遍允许,但涉及不动产物权、消费者合同等法定限制领域则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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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否“明示”作出(默示选择在我国不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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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时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侵权发生后允许选择,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三点是命题人设置陷阱的根源。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呈现出“复合陷阱”的特征。
该次考察从“概念混淆”(如将意思自治与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混淆)、“时点效力”(如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法律)、“主体资格”(如消费者能否与经营者约定排除本国强制法保护)三个角度同时切入,并综合运用“漏掉前提”(忽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权责倒置”(将允许选择误解为必须选择)、“时序错位”(将选择法律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时间点混淆)三种陷阱方式。
单次考察的难度即已较高,要求考生对原则的适用边界有清晰认知。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领域二看人,三看时点四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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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领域:判断纠纷类型是否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允许意思自治的清单内(如合同、委托代理、动产物权、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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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主体:特别关注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方,其选择权受强制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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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点:合同领域通常“事前或事后”,侵权领域仅限“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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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形式:必须是“明示”选择。
四步有任何一步不符,即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