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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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国际私法(三国法)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板块,是《纽约公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应用。
命题人仅考一次,但角度集中,旨在考察考生对公约核心程序规则与我国司法审查权限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连接国际仲裁与国内司法强制力的唯一桥梁,直接体现国家司法主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尊重与监督边界。
核心判断标准是《纽约公约》第五条(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的穷尽性列举,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程序衔接。
命题本质是测试考生能否区分'程序性审查'(公约框架)与'实体性审查'(我国法院原则上不进行)的界限,以及'仲裁机构/地'与'仲裁协议/程序'合法性等要件的认定逻辑。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一次(2017年)考察数据:命题角度高度综合,单题同时覆盖了'程序顺序'(申请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时点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起算)、'条件认定'(《纽约公约》第五条拒绝执行条件的理解)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典型:'漏掉前提'(如忽略须先向中级法院申请承认)、'时序错位'(混淆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先后)、'主体错配'(将临时仲裁庭的效力与法院审查权限混淆,如真题所示)。
该题难度中等偏上,要求对公约条文和国内法衔接有体系化理解,而非简单记忆。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公约第五条是底线,程序审查记心间;承认前置不能少,中院管辖是起点;拒绝理由穷尽列,实体错误不把关;临时仲裁不当然拒,违公共秩序最后线。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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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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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步骤:必须先申请'承认',再凭裁定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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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严格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仅审查程序性事项(如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正当性、仲裁员资格、裁决约束力、公共政策等),不审查裁决实体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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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分:仲裁地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效力,执行地法律决定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