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侮辱丙,丙只对乙向法院提起了自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法院可组织丙与乙进行调解
B. 庭审中若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将甲列为共同被告人
D. 若乙自愿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不定项表面在考自诉案件程序,本质是在用“程序顺序”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自诉案件牢记“两可两不可”:告诉才处理可调解,自诉人退庭可撤诉;法院不可主动追加被告人,自诉案件不可适用速裁程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选项陷阱在于“依职权”三字。
根据《刑诉解释》第267条,自诉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对其他侵害人一并起诉。
自诉人放弃告诉的,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这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与公诉案件检察院可追加起诉完全不同。
D选项陷阱在于“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表述,这模仿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语言,但速裁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即便符合条件,也需自诉人同意,且侮辱罪可能判三年以下,但程序适用并非“可以”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