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证据关联性判断:李某下药抢劫案,为什么B选项的“吹嘘前科”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考生最容易栽在B选项上——把“品格证据”当成“作案手段”的证明,忽略了证据关联性的具体指向要求。
题目
李某与荣某于网上结识,相约酒吧,荣某醉酒昏迷,醒来后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转走4万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测发现荣某体内含有致昏药剂成分。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以下证据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
A. 监控记录显示,李某曾在荣某去洗手间时投撒某粉末并摇晃荣某的酒杯
B. 李某的朋友作证,李某曾吹嘘自己2年前给网友下药并发生关系
C. 李某的电脑中有其搜索迷药、致幻剂的成分的记录
D. 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反复劝说荣某将其支付方式改为指纹支付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进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秒解口诀
口诀:关联要看“本案事”,品格前科要排除;手段、预备、创造条件可采纳,另案他罪不沾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手法相似性”陷阱:用“下药”这一表面共同点,诱导考生跨越“犯罪性质”鸿沟进行关联。
A选项(监控投撒粉末)直接证明本案作案手段;C选项(搜索迷药记录)证明本案犯罪预备;D选项(劝说改指纹支付)证明为本案抢劫创造条件。
三者均紧密围绕“本案抢劫行为”的实行、预备或创造条件阶段。
而B选项的“吹嘘”内容指向的是另一起可能构成犯罪的“性侵害”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的抢劫目的无直接证明关系,属于利用相似细节混淆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