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管辖案:命题人用“目的论限缩”设套,90%考生错把“嗣后漏洞”当答案
你以为法院在解释“互联网纠纷”是法律漏洞填补,其实命题人考的是“目的论限缩”与“外部证成”的精准区分。
题目
甲乙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签订合同,后产生纠纷,甲将乙诉至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认为:互联网纠纷是指双方通过网络信息服务进行交易而产生的纠纷,例如互联网购物,故该案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互联网案件的认定属于外部证成
B. 法院对互联网案件的解释属于目的论限缩
C. 属于明显漏洞
D. 属于嗣后漏洞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认定,考察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论限缩)及法律漏洞的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法院解释概念属外部证成,基于目的限缩范围是目的论限缩;有解释方法在用,就不是法律漏洞。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属于明显漏洞”是陷阱:法院的解释行为本身不等于法律存在漏洞,而是对现有规范的解释适用。
D项“属于嗣后漏洞”更具迷惑性:它暗示因技术发展(网络聊天签约)导致法律滞后,但题干焦点是法院“如何解释”既有概念,而非法律是否滞后于新事物。
命题人用“产生纠纷”“不属于管辖”等表述,诱导考生往“法律跟不上现实→漏洞”方向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