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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三大坑:扣押担保、告知义务、停运损失,错一个全盘皆输

你以为提供担保就能解除扣押?错!这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民事担保就能解决的。

题目

区交通局以高某违反运营规定为由,扣押了高某的运营车辆。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交通局的扣押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便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高某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起
B. 如果高某提供担保,区交通局应当解除扣押
C. 法院无需主动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 本案高某的车辆在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并提起规则、扣押措施解除条件及国家赔偿直接损失认定。

秒解口诀

一并赔偿庭审结束前,担保解除非必然;法院告知是义务,停运损失属直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期限错误限定为‘一审开庭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原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命题人故意用‘开庭前’这个看似合理的时间点误导考生。

B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行政强制法》第28条关于‘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直接等同于‘应当解除’,但该条实际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且需符合‘查封、扣押的财物已被拍卖或变卖’等特定情形。

C项陷阱是反向设问,考生容易忽略《行政诉讼法》第76条及《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是法院的法定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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