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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计算+从业限制性质认定,两个易错点一网打尽

你以为简易转普通审理期限重新算?错!从立案之日起连续计算,这是命题人挖的坑。

题目

甲公司在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恶意串通,县财政局对甲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并禁止甲公司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甲公司不服起诉,法院经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
B. 若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C. 禁止甲公司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从业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D. 若甲公司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程序转换规则,结合行政处罚种类区分与复议申请期限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简易举证可协商,转普审限连续算;禁止采购属处罚,复议期限六十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应当'二字,它暗示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确定,排除了《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能性。

C项陷阱在于'从业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个表述,它偷换了概念——'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法》第77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B项正确但易被怀疑,因为它反直觉,但符合《行诉解释》第269条'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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