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乙、丙三人参与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甲是首要分子,乙是积极参加者,丙只在该组织成立时去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0年解散。关于甲、乙、丙三人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到2024年,甲没过追诉时效
B. 到2024年,乙已过追诉时效
C. 司法机关对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D. 甲、乙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所有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不同身份,考察追诉时效计算及成员刑事责任范围。
秒解口诀
口诀:黑社会追诉时效,先看身份定刑档,组织领导十五年,积极参加仅十年;责任勿混两层面,组织犯罪与具体罪,参与指挥才共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一个经典的'概念偷换'陷阱。
选项表述'甲、乙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所有罪行承担全部责任',故意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其他具体罪行'的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对于后者,必须根据共同犯罪原理,看其是否具体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不能一概而论'承担全部责任'。
A、B选项的陷阱在于考验考生是否清楚:追诉时效的期限依据的是'法定最高刑'。
甲是'组织、领导',法定最高刑为15年(对应7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5年;乙是'积极参加',法定最高刑为7年,追诉时效为10年。
从2010年解散到2024年,甲(14年)未过15年时效,乙(14年)已过10年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