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共同创办A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丙转赠A公司20%股份。但是丙要求先不要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而是让甲代自己持有股份...3个月后...丙害怕乙揭发...当着甲、乙的面撕毁两份代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丙要求甲签订代持协议,可以包容评价为索取贿赂
B. 丙撕毁协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中止
C. 应当按照代持协议签订时的股份价值认定丙的受贿金额,是犯罪既遂
D. 乙构成行贿罪既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干股受贿中既遂的认定及金额计算规则。
秒解口诀
干股受贿看实际控制,代持未登记控制不稳,主动撕毁是中止不是既遂,行贿既遂需以受贿既遂为前提。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包容评价”的滥用——丙要求签订代持协议是受贿方式的选择,不能直接等同于“索取”的主动程度;C项陷阱最致命,它偷换了“既遂时间点”与“金额计算基准点”的概念,故意用“应按签订时价值认定金额”这个看似正确的表述,诱使考生误以为既遂时间就是签订时;D项陷阱在于行贿既遂判断的独立性——乙虽完成行贿行为,但丙最终未实际控制贿赂,行贿罪需以受贿既遂为前提,这里设置了因果关系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