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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平行诉讼三大坑:合同准据法≠管辖法院法,先受理≠专属管辖,中止诉讼≠驳回起诉

你以为乙国法院先受理就必然排除中国管辖?这正是命题人用“先受理”三个字设下的心理陷阱。

题目

中国华贸公司与乙国远洋集团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自中国出口至乙国,合同约定适用乙国法律。后因履约争议,华贸公司在乙国某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在乙国法院审理期间,远洋集团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华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若中国法院受理本案,应当以乙国法律作为依据
B. 因乙国法院已先行受理,中国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远洋集团的起诉
C. 若中国法院受理本案后,中国华贸公司以乙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D. 即使乙国法院受理在先,中国法院仍可受理本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平行诉讼的管辖权处理及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涉外平行诉讼三句话:管辖可并行(D对),中止可申请(C对),实体法按约定(A对),但“应当不受理”必错(B错)——因法条只写“可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用“应当”二字制造绝对化假象,实则《民诉法解释》第533条用的是“可以”不予受理(需满足外国判决将获承认等条件)。

C项陷阱在于“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看似保守,但恰恰是法条原文(第533条第1款)的正确表述,考生易因不敢选“可以”而错过。

A项陷阱在于混淆“合同准据法”与“法院地法”——合同约定乙国法仅解决实体争议,不影响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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