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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大陷阱:食宿费谁出?申请权在谁?律师会见要批吗?

你以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福利”申请?错!它本质是强制措施,申请权在办案机关,不在嫌疑人。

题目

家住甲县的张某因涉嫌诈骗被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张某在乙县没有固定住处,乙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
B. 若张某担心在甲县住处监视居住会被邻居知道,对自己影响不好,可以申请乙县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 张某的辩护律师会见张某前,应当经过乙县公安机关批准
D. 张某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上交驾驶证、身份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承担、适用条件、律师会见要求及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指定居所“三不两交”——费用不个人出、申请不个人提、会见不必须批;身份证驾驶证必须交。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利用生活经验(“谁住谁付钱”)混淆法律特别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由执行机关承担”,这是国家强制行为产生的公费,不是民事租赁关系。

B项陷阱:偷换“申请”概念,将强制措施伪装成可选择的“便利措施”,诱使考生忽略“无固定住处”这一硬性前提。

C项陷阱:混淆“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律师会见规定。

一般监视居住会见无需批准,但《刑事诉讼法》第39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会见,规定“可以”而非“应当”经许可,且实践中通常无需批准,命题人设置“应当批准”是夸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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