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证据合法性审查:没制作笔录清单的扣押电脑为何直接排除?鉴定意见补证也不行?
考生总以为鉴定意见能补证,却忽略了《刑诉解释》第98条对扣押笔录清单的刚性要求——没有就是绝对排除。
题目
韩某涉嫌电信诈骗被提起公诉,法院发现扣押的电脑没有制作笔录清单,犯罪数额不清,鉴定意见只有机构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有自首情形,韩某提交了过去表现良好的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过去表现良好的材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B. 鉴定意见可经过补证后作为定案依据
C. 电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D. 法院要求韩某提供自首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展开,需判断各类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秒解口诀
扣押物证无笔录清单→直接排除(《刑诉解释》94条);鉴定意见无签字→可补正(《刑诉解释》98条)——两者切勿混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连环陷阱:A项‘过去表现良好的材料’是品格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直接排除,但容易让考生联想到量刑情节而犹豫;B项‘鉴定意见可补证’是部分正确的干扰项,因为《刑诉解释》第98条确实规定鉴定人未签字可以补正,但命题人用‘可经过补证后作为定案依据’的表述,诱导考生将注意力从电脑的绝对排除项转移开;D项‘法院要求韩某提供自首证明材料’违背了法院中立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自首应由控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