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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员工教开锁却成帮助犯未遂?这道题考的是“物理帮助”与“心理帮助”的区分

你以为李某的鼓励是教唆?错!命题人用“鼓励”二字掩盖了帮助犯的本质——帮助行为已经完成。

题目

王某意图盗窃豪车,便向在4S店工作的李某寻求开车锁技巧。李某明知王某意图偷车,但仍假装不知道,将开锁方式告诉了王某,并鼓励王某“开车锁很容易,不要害怕”。当天,王某看上一辆奔驰车,使用该方式开锁,因紧张一直打不开车门,一气之下捡起砖块砸了车窗,然后将车开走。关于李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 构成教唆的未遂
B. 成立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C. 与王某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系犯罪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及未遂条件,需结合帮助行为与正犯既遂的因果关系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帮助行为已实施,实行未用或无效,即使正犯另辟径,帮助仍定未遂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教唆的未遂”:李某确实说了“不要害怕”,但题干核心是“将开锁方式告诉了王某”——这是典型的物理性帮助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方法),而非创造犯意的教唆。

C项陷阱在于“犯罪既遂”:李某的帮助(开锁方法)针对的是“和平开锁盗窃”,而王某最终是“砸窗”这一暴力方式得逞,这属于王某的实行过限,李某对过限部分无共犯责任,其帮助行为在王某开锁失败时已未遂。

D项陷阱是“不构成犯罪”:李某明知王某偷车仍提供开锁方法,具有帮助故意与帮助行为,已满足帮助犯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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