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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为何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岁少年修改7人志愿的入罪逻辑解析

考生总纠结‘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却忽略了本罪的核心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的行为属性本身。

题目

未成年人甲(17周岁)利用他人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乙、丙等七位同学的账号,对七人填录的高考第一报考志愿进行篡改。七人中,有五人达到了原第一志愿的分数线,但是因为志愿被甲篡改,最终没能录取。乙、丙二人的分数没有达到原第一志愿学校的分数线,即使没有被篡改分数,也无法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甲只修改了乙、丙二人的第一志愿,甲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 甲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C. 甲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 对甲可以设置3-5年的从业禁止期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未成年人甲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性质,需结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后果要求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键看‘非法删改增数据’行为+‘后果严重’(含恶劣社会影响),非必以具体个人实际损害为定罪前提。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置了‘如果…仍构成’的条件句式陷阱,诱导考生思考‘未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影响定罪’。

B选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干扰项,该罪要求‘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信息’用于违法犯罪,甲的直接篡改行为不符合此行为模式。

D选项‘从业禁止’的陷阱在于,其适用前提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甲是学生,无职业可言,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可能适用,题干未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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