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24民法不定项

危房租赁合同效力与连带责任认定:为什么“特别约定”不能免责?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陷阱:以为合同特别约定了危房加固义务,就能免除出租人的一切责任。

题目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乙公司经营酒店,合同中特别约定:房屋是危房,需加固后方能使用,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后乙公司找丙公司加固,丙公司在加固过程中,房屋倒塌砸伤路人孙某。经查,该房屋之前就已被认定为危房,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拆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孙某可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 孙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 乙公司可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因标的物是危房,所以租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危房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危房出租涉安全,行政强令可致合同无效;内部约定不对外,源头过错难逃侵权责;施工使用若结合,连带责任跑不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违约责任”陷阱:乙公司确实可能因房屋倒塌无法经营酒店,但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

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是危房,需乙公司加固,甲公司并未违反该约定。

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是丙公司加固施工(可能不当)或房屋本身极度危险,而非甲公司不履行合同。

D选项的陷阱在于混淆“标的物瑕疵”与“合同无效”的界限:危房本身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除非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已被责令拆除仍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A选项的陷阱较隐蔽:乙、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关键在于二者行为是否“共同”导致损害。

乙公司选任丙公司加固,丙公司实施加固,二者行为结合导致倒塌,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或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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