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A银行能否一并处分?90%考生栽在“行使”与“处分”的细微差别
你以为A银行能“行使”抵押权就自动包含“处分”权?错!《民法典》第417条专门区分了这两个法律动作。
题目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以其对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建了10栋住宅,并将该住宅与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甲公司对B银行的借款。现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对A银行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B银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 甲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B银行时应当通知A银行
C. A银行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一并行使抵押权
D. A银行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一并处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理规则,需明确抵押财产范围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处分范围差异。
秒解口诀
记住口诀:“新增建筑非抵押,行使只能对土地;但要变现可并处,417条是依据。
”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无权处分”概念偷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甲公司仍是所有权人,抵押给B银行是“有权处分”,只是可能损害A银行抵押权(《民法典》第406条)。
B选项陷阱在“应当通知”——《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只需“通知”抵押权人,但本题是“再次抵押”,法律未强制通知。
C选项是最大陷阱,用“一并行使”这个看似合理但法律上不准确的表述,引诱考生忽略《民法典》第417条“可以一并处分”的精确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