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人甲和新加坡人乙共同出资在开曼群岛设立登记了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上海。现甲认为A公司的一项股东会决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并确认其在A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的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A公司为开曼群岛籍
B. A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C. 确认甲的股东权利可适用当事双方合意选择的英国法
D. 确认甲的股东权利可适用开曼群岛的法律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法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确定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法人国籍看登记地,居所地看主营业地;股东诉公司确认权利,直接锁定登记地法,意思自治在此无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主营业地在上海”这一显著事实,诱导考生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误判为“中国籍”,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对法人国籍的界定明确采用“登记地标准”。
B选项看似与A矛盾,实则考查“法人经常居所地”的独立概念(《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即主营业地,考生易因“国籍”与“居所”的日常语义混淆而不敢选。
C选项是核心陷阱,它巧妙嫁接“意思自治”原则,但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6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权利等事项,只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法,即公司登记地法(开曼群岛法),当事人无权协议选择其他法律,此处“合意选择英国法”是典型的无效约定诱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