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郑某和赵某于2021年5月结婚,婚后郑某与赵某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将郑某婚前个人名义全款购买的房屋变成双方共同所有。之后不久,双方经常争吵,于2021年9月分居,随后双方打算离婚,赵某申请分割该房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该房屋仍属于郑某个人财产
C. 双方应该1:1分配该房屋
D. 因赵某未出资,应少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多选表面在考婚前房产加名分割,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约定共有定性完成;离婚分割另当别论,具体情况决定份额,未出资可成少分因。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环环相扣:选项B是“基础事实陷阱”,用“婚前全款购买”这一强烈个人财产印象,诱导考生忽略“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这一法律事实的质变效力。
选项C是“概念混淆陷阱”,将“共同共有”的法律权属状态,偷换为“平均分割”的最终结果,掩盖了离婚分割时需综合考量的裁量空间。
选项D本身是正确表述,但被设置为看似“不公平”的选项,与C形成鲜明对比,考验考生能否精准把握“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这一深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