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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协助三连坑:政务司行政署调证据?高等法院收判决?费用谁承担?

你以为的“直接委托”在香港司法协助中根本不存在——政务司行政署不是司法协助的受托方。

题目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内地居民赵海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林红的商事合同纠纷,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文书、调取证据、认可并执行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南山区法院可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行政署调取证据
B. 南山区法院应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C.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受托方有权要求南山区法院支付调取证据的费用
D. 赵海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案件中送达文书、调取证据及判决认可执行的司法协助规则。

秒解口诀

香港司法协助记三点:送达取证找高院(联络机关),费用受托不能收,认可执行当事人可直接申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司法协助的受托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替换为行政机关“政务司行政署”。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委托调取证据必须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络机关”(内地为各高院,香港为高等法院)。

C项陷阱是设置了一个看似合理的“国际司法协助一般规则”,但具体到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中,明确排除了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执行委托事项费用的情况,除非是特定第三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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