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乐天公司向A市B区法院申请对虎汕公司强制执行,虎汕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虎汕公司对天晓公司有一份200万元的胜诉判决书,乐天公司遂申请法院向天晓公司发出债务履行通知。天晓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异议,表示判决书中200万元赔偿金过高,且案件应当由A市中院负责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A市中院执行
B. 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不得对天晓公司执行
C. 法院应当驳回天晓公司的异议,并对天晓公司强制执行
D. 法院对天晓公司的异议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对天晓公司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则,需结合第三人异议的性质及处理方式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判断标准:第三人异议仅限“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是否到期的否认”,若涉及原债权债务的实体争议(如金额、履行方式),法院应审查并驳回。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每个选项都设置了精准陷阱:A选项利用“执行管辖”问题迷惑考生,让考生以为管辖错误就应移送,但忽略了执行管辖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本案是到期债权执行,管辖法院是B区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B选项利用“异议成立”这一模糊表述,让考生误以为只要异议有道理就不得执行,但实质是混淆了“异议成立”的法律标准——只有异议符合《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的“第三人否认到期债权”等情形时才成立。
D选项是最大陷阱,直接引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原则性规定,但故意隐瞒了该原则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本身”的异议,而本案中天晓公司对赔偿金额的异议属于对原判决实体问题的异议,这恰恰是法院应当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