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3条“催告+宽限期”解除权:甲发函设7月5日最后期限,乙7月15日才交货,合同到底何时解除?
你以为“乙提出异议”就能阻止解除?错!关键看甲的发函是否构成有效“催告+宽限期”,乙的异议不改变宽限期届满即解除的法律效果。
题目
甲乙于5月底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空调,乙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交货。但因天气炎热,空调供不应求,乙一直没有交货。6月20日,甲向乙发函称,若乙不能于7月5日前发货,则买卖合同于7月5日解除。乙表示异议。后乙于7月15日交货,但甲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接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买卖合同于6月20日解除
B. 买卖合同于7月5日解除
C. 因乙提出异议,合同未解除
D. 甲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时间的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催告附宽限期,届满未履行即解除;异议不阻宽限期经过,交货迟于解除日,拒收有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6月20日发函”误认为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即解除,忽略了该函是附宽限期的催告(“若…则于7月5日解除”),解除条件尚未成就。
C项陷阱:利用“乙表示异议”制造干扰,让考生误套《民法典》第565条“对方有异议可请求司法确认”,但该条适用于解除通知到达时直接主张解除的情形;本案中甲的发函是“设定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乙仍不履行,解除权自动发生,无需再发解除通知,乙的异议不改变此法律效果。
D项陷阱:混淆了一般解除权行使方式与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形(需诉讼解除),本案是普通违约解除,守约方可单方通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