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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陷阱:县政府能否协同立法?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权限差异是关键

考生最容易栽在A选项——误以为县政府有协同立法权,却忽略了《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主体的严格限定。

题目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的指引下,跨区域事务合作与发展进入新常态。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立法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解决跨区域性问题和保障合作成果,各地方的立法主体主动创新,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关于区域协同立法,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县政府可以协同立法,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常委会备案
B.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同立法
C.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D. 协同立法的意义就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权限、政府职责及核心意义,需结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协同立法看主体,省设两级是根基;县政府,绝无权;工作机制属行政,别混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主体陷阱——‘县政府’根本无立法权,这是《立法法》的刚性规定;第二,程序伪装陷阱——‘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同级常委会备案’看起来像正规程序,但前提错误(主体不适格),程序再像也是错的。

在C选项,命题人用‘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来测试考生能否区分‘立法行为’和‘工作机制建立’,后者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0条明确允许的行政协作行为,不涉及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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