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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可裁可诉条款无效?法国法优先?这道题陷阱连环套

看到“可裁可诉”就选无效?这正是命题人用《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设下的第一层陷阱。

题目

甲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美国独资企业,乙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甲乙公司签订的商事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适用法国法,合同争端可由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可由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在香港仲裁。现双方发生履约纠纷,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可裁可诉,依中国法律规定该争端解决条款无效
B. 本案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应适用法国法
C. 若依法国法争端解决条款无效,依香港地区的法律争端解决条款有效,应认定本案争端解决条款有效
D. 双方争议标的额会影响选择法院的管辖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三国多选表面在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三看:一看是否涉外,二看准据法约定(《涉外法》第十八条),三看“有利于有效”原则——任一法域认有效即有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国内仲裁协议的“或裁或审”规则(《仲裁法解释》第七条)错误套用到涉外仲裁协议上。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需依据《仲裁法解释》第十六条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B项陷阱:故意混淆“仲裁协议效力”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争议适用法国法(题干已约定),但仲裁协议效力需单独确定准据法,并非自动适用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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