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下列关于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说法正确的是?
A.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官应当回避
B. 发回重审后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原一审法官可以回避
C.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官应回避,原一审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
D. 发回重审后应由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单选表面在考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本质是在用“程序顺序”做判断轴,再用“绝对化表述”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记住刑诉法第238条: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人员全换,没有任何例外。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可以适用独任制’——发回重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刑诉法》第238条),根本不存在独任制的可能。
C选项用‘原一审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制造半对半错的假象,引诱考生接受‘部分更换’的错误逻辑。
D选项用‘七人合议庭’这个具体数字迷惑考生,让人误以为发回重审有特殊组织形式,实际上发回重审的合议庭组成与一审普通程序相同,没有七人合议庭的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