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经常居所在深圳的张丽和经常居所在中国香港的李明婚前约定离婚财产分割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张丽在深圳某法院诉讼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均分李明在香港的股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离婚应适用中国内地法
B. 夫妻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内地法
C. 张丽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深圳法院判决的全部或部分
D. 深圳法院作出的均分李明在香港股票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李明向张丽转让其在香港一半的股票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港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认可执行规则。
秒解口诀
涉港离婚诉内地,离婚必用内地法(A对);诉中附带分财产,约定被吸也用法(B错);复合判决可认可,但‘部分申请’是陷阱(C错);‘分割’股票到香港,变成‘转让’才执行(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的陷阱机制非常精巧:
- 在A/B选项上,利用‘婚前约定适用香港法’这一强烈暗示,诱导考生忽略《法律适用法》第27条(离婚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与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法律)的根本区别。
离婚本身(身份关系解除)是强制适用法院地法的,而财产分割(财产关系)才可能适用约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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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选项上,利用考生对《安排》允许认可执行判决的宏观印象,具体设置‘全部或部分’这一模糊表述,掩盖了《安排》第3条将‘单独财产分割判决’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的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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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选项上,看似技术性转换,实则精准对应《安排》第4条对‘判项’的界定,将内地判决的‘均分’转化为香港法律语境下的‘转让命令’,这是跨境判决认可执行中的核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