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德国甲公司在上海向越南乙公司出具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德国甲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越南乙公司在河内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越南丙公司,丙公司财务将汇票丢失,被经常居所地在广州的李先生拾得。现中国某法院受理有关该汇票的纠纷,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对该汇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越南法
B. 丙公司行使汇票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C. 丙公司请求保全汇票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D. 李先生拾得汇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涉外汇票纠纷,考查票据行为、追索权期限、保全程序及不当得利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涉外票据三记牢:背书看行为地(99条),追索看出票地(100条),保全看付款地(101条);不当得利先找共同居所地,没有才看发生地。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陷阱在于混淆了“保全汇票权利的程序”与“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律性质。
命题人故意用“程序”二字诱导考生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但《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的是“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付款地在上海,应适用中国法而非德国法。
D项陷阱是制造“拾得地=不当得利发生地”的直观错觉,但涉外不当得利首先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共同经常居所地,不是直接跳至发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