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对一种兔子造型的酒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乙擅自制造同样的酒瓶后销售给丙,丙转售给丁,丁在日常经营中使用该酒瓶存储其自酿酒。现甲起诉乙、丙、丁侵权,乙在答辩期间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侵犯甲的专利权
B. 丁侵犯甲的专利权
C. 因乙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法院应当无条件中止诉讼
D. 若丙不知道甲享有专利权,且支付了合理价格,丙可以不停止侵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诉讼中止条件及善意侵权的法律后果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外观设计,不保“用”;制造销售即侵权;来源抗辩只免赔,停止侵权必须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丁是“使用”侵权产品(酒瓶)存储自酿酒,这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但《专利法》明确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限定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身。
丁的使用行为是将酒瓶作为容器,其“使用”的是酒瓶的实用功能(存储),而非其“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本身,因此不构成侵权。
C项陷阱在于,将“可以”中止诉讼的条件(被告请求宣告无效并提供证据)偷换为“应当无条件中止”,这是对《专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曲解。
D项陷阱最隐蔽,它前半句“若丙不知道甲享有专利权,且支付了合理价格”是《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但后半句“可以不停止侵权”是错误结论。
合法来源抗辩成功,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侵权人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