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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vs转账记录:本证反证区分的关键,竟在“证明责任分配”而非“证据形式”?

你以为看谁主张谁举证就能分本证反证?错!核心是看证据对谁的事实主张起“成立作用”还是“推翻作用”。

题目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清偿借款20万元,在庭审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乙公司主张该笔借款已经清偿,并举示了打印的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内容是乙公司向甲公司转款20万元。甲公司主张该转账记录并非清偿该笔借款,而是乙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清偿之前向甲公司的借款,因通过乙公司账户转款而产生的转账记录,并提交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提交的其与丙公司的借款合同为本证
B. 乙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为本证
C. 丙公司应承担与甲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D. 打印出来的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是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公司诉乙公司借款清偿纠纷,考查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证明责任主体及电子数据的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先定谁有责(证明责任),再看证什么(事实主张)。

证己主张为本证,破他主张为反证。

电子数据不拘形式,内容本质定属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诱导考生将“提交证据”简单等同于“本证”,而忽略了本证/反证的核心区分标准是“证据与举证方所负证明责任的事实主张之间的关系”。

乙公司主张“已清偿”(对借款合同关系消灭负证明责任),其转账记录是用于证明该主张成立,故B项正确(本证)。

甲公司提交与丙公司的合同,是为了反驳乙的“清偿主张”,意在动摇法官对乙公司主张事实的心证,故属反证,A项错误。

C项陷阱是偷换证明责任主体,将案外人丙公司拉入本案证明责任体系,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D项是基础考点,打印的网银记录是电子数据的固定形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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