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夫妇在华收养案:收养条件、手续、效力、解除,四步法律适用你分得清吗?
你以为收养手续和收养条件是一回事?错!这正是命题人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设下的连环套。
题目
德国籍夫妇洛克和玛丽久居上海,于去年到云南收养了孤女小梅,三人共同生活在上海。小梅的亲生父母就收养关系向上海某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关于小梅的收养条件应适用德国法
B. 关于小梅的收养手续应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
C. 关于小梅的收养解除应适用中国法
D. 关于小梅的收养效力应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中条件、手续、效力及解除的法律适用规则,需结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等因素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涉外收养看第28,条件手续共居所,效力看收收养人居所,解除看被收养人居所或法院地。
本案所有连结点均指向中国,故唯C正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用‘收养条件’偷换概念。
第28条前半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是整体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洛克夫妇‘久居上海’,其经常居所地是中国,故收养条件应适用中国法,而非德国法。
B选项陷阱:将‘收养手续’从‘条件和手续’整体中剥离,制造‘或德国法’的假象,但本案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是中国,德国法并无适用空间。
D选项陷阱:用‘收养效力’混淆视听。
第28条后半句‘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时收养人(洛克夫妇)经常居所地是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而非德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