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荷兰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中国乙公司,买卖合同订立时,该批货物载于由荷兰鹿特丹开往大连的韩国籍“晋远”号远洋货船上,乙公司就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
B. 若双方协议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C. 若双方没有约定,适用韩国法
D. 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三国单选表面在考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运输中动产物权纠纷,先看约定:有约定,不问联系,约定有效;无约定,法院才可在登记国法、发运地法、目的地法中裁量选择。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运输中动产物权”混同于一般动产物权,诱导考生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协议优先,无协议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但本题货物在途,应适用第38条。
D项陷阱:偷换概念,将第38条规定的“法院可以适用运输工具登记国法、发运地法、目的地法中任一法律”这一“法院裁量选择权”,伪装成“当事人或法院可以择一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而中国法(目的地法)和荷兰法(发运地法)只是备选范围中的两个,并非任选。
C项陷阱:用“韩国法”(船旗国法)制造唯一正确假象,但第38条明确是“可以”而非“应当”适用运输工具登记国法,且前提是当事人无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