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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权益三连坑:公务人员居住满两年≠经常居住地,兼职授课=非法就业

你以为公务人员居住满两年就是经常居住地?错!命题人用《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籍法》设了连环套。

题目

甲国公民杰某是因公务来华的外国人,在北京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杰某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边检机关可限制其出境
B. 杰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
C. 若杰某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则属于非法就业
D. 若杰某和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生育一子,则其子具有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国公务来华公民杰某的出境限制、经常居住地认定、就业合法性及子女国籍问题展开法律分析。

秒解口诀

公务签证三不准:不准算经常居住地、不准兼职就业、边检不准直接拦出境;但与中国公民生子,孩子必是中国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偷换限制出境主体——将‘人民法院通知’偷换成‘边检机关可限制’,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边检机关需凭法院通知才可阻止出境。

B陷阱:混淆居住性质——用‘居住满两年’诱导考生适用《民通意见》第9条,但杰某是公务人员,其居住基于公务签证,不构成‘经常居住地’的自主居住意图。

C正确但易被排除:考生误以为‘兼职授课’是合法勤工助学,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明确,持Z字(工作)签证者才可就业,杰某持公务签证,任何兼职均属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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