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执行管辖的“约定无效”陷阱:为什么合同写了B区法院,最后却要C市中院执行?
你以为约定了执行法院就万事大吉?错!《仲裁法解释》第29条直接否定了这种“自选执行法院”的效力。
题目
A市B区的甲公司和C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纠纷由A仲裁委(设立在A市)仲裁,生效裁决由A市B区法院执行。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就买卖合同向 A仲裁委申请仲裁,A仲裁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甲公司查到乙公司在C市E区仓库存有大量财产,拟申请执行。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是?
A. C市D区法院和C市E区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B. C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C. A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D. A市B区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确定,需结合级别管辖规则、地域管辖标准及约定效力综合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仲裁执行管辖,记住“中院”和“两地”(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约定全白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D选项设置了最直观的陷阱,利用题干中白纸黑字的“约定”误导考生,考验其是否牢记“执行管辖法定,约定无效”这一铁律。
在A选项,命题人利用“财产所在地”这一常见执行管辖连接点(C市E区)和“被执行人住所地”(C市D区)进行组合干扰,让熟悉一般执行管辖但未掌握仲裁执行特殊性的考生掉坑。
C选项则用“A市中院”来迷惑,因为A市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但本案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都在C市,不符合“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