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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3个月失效期如何计算?居住权设立与登记冲突,一题双杀!

你以为1月2日办预告登记,失效日从1月16日付款起算?错!失效起算点暗藏玄机。

题目

2023年1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并约定乙于1个月内付清房款。1月2日,甲为乙办理房屋预告登记;1月15日,甲为其母亲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没有进行登记;1月16日,乙付清全部房款;5月5日,甲为其父亲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登记。直至年底,甲、乙一直未对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5月5日,预告登记已失效
B. 甲母已取得房屋居住权
C. 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D. 甲父未取得房屋居住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效力、居住权设立规则展开,需结合民法典物权编条款逐一分析选项。

秒解口诀

预告登记失效看两点:债权是否消灭?能登记之日超90天未申请?居住权设立必须登记,否则未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5月5日预告登记已失效”的计算: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则失效(《民法典》第221条)。

本题1月16日乙付清全款,债权已获履行,能进行过户登记之日应为1月16日,90日期满日为4月16日,故5月5日确已失效。

B项用“为其母亲设立居住权”这一事实行为诱使考生忽略登记要件。

C项用“付清全部房款”制造已履行合同的假象,但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民法典》第209条)。

D项用“甲父登记居住权”这一合法行为反向设问,考验对居住权设立要件的精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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