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区政府作出第17号房屋征收决定,赵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赵某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已过复议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后赵某对第17号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B. 本案应以市政府为被告
C. 区政府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
D. 市政府为被告,区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行政不定项表面在考复议不作为被告,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起诉原行为,复议未实体审(如不受理、驳回),被告仍是原机关;起诉复议不作为(如不受理决定本身),被告才是复议机关。
本题告征收决定,故被告是区政府。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将“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一般规定,机械套用于本案。
命题人故意将“不予受理”这一程序性决定,伪装成需要实体审查的“不作为”情形,诱导考生忽略起诉对象。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与“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的法律后果。
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时,才可能涉及共同被告(告改变后的决定)或单独告复议机关(告改变决定)。
本题复议机关未对原决定进行任何实体审查,根本不存在“共同作出”的可能。
D选项陷阱在于:将区政府错误设定为“第三人”。
在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而非第三人。